扬中市三茅街道荣华小吃店经营者常某、员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日前,已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某在经营扬中市三茅街道荣华小吃店过程中,伙同王某在肉包中添加含铝制剂,并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10月16日被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某、王某在被行政处罚后,明知国家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规定,为保证生产出来的包子口感好,继续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生产包子,并于2016 年1月13日再次被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常某、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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