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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一男子做中间人帮朋友借钱反被追债三万元

时间:2016-9-17 17:06:27>跟律师谈谈<

  2015年12月,蓝田的吴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经朋友林某介绍,通过朋友刘某处借款3万元,并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刘某并没有收到吴某的还款,后刘某多次催要,吴某总称手头紧,希望缓一缓。到后来被催得紧了,吴某干脆不出面了,连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余,刘某便将吴某和林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接到法院传票,林某有点吃惊:钱又不是我借的,怎么把我也告到法院了?今年5月底,法院开庭时,吴某并没有到庭,只有林某和刘某出庭应诉。原来,林某介绍吴某向刘某借钱时,由于吴某与刘某并不认识,按照刘某的要求,在吴某写好借条签字后,林某作为介绍人,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由于吴某迟迟不还钱,刘某没办法,便拿着签有二人名字的借条来到法院,将二人均告上发庭。

  开庭后,对林某作为介绍人的身份,刘某表示无异议,但他认为吴某不按时还钱还躲着不见,林某有责任替吴某还钱。办案法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明确告诉刘某,林某对吴某的借款没有归还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林某有义务协助刘某查找联系吴某,追讨到期的欠款。 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刘某这才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厘清了介绍人和担保人的区别,觉得错怪了自己的朋友林某。林某也觉得有些过意不去,当庭表示愿意帮忙联系查找吴某,催吴某尽快还钱。9月初,在林某的帮忙联系下,吴某终于出面了,并主动联系刘某商谈还钱的事情。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林某和办案法官共同调解下,刘某已经与吴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吴某11月底前还清刘某所有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刘某6个月利息。

  法官说法

  担保人有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各种形式的借贷关系也越来越多,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一旦有了纠纷,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责任如何界定?昨日,该案的办案法官解释说,本案中,林某只是介绍吴某去刘某处借款,借条也是吴某写给刘某的,林某虽然在借条上签有自己的名字,但他起的作用只是“见证”借贷关系的存在,见证人不是保证人。作为介绍人,林某并不是担保人,因此在该起借贷纠纷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间人或介绍人,顾名思义,只起一个引荐介绍作用,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一个见证人或者牵线人,也就是为双方的交易进行联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间人无法预料。双方发生纠纷,中间人也仅仅只是一个证明人的作用。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中间人或介绍人最多负有帮忙催还贷款责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介绍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则不同,担保人即保证人。如果借款方未还款,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或者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借款人未能偿清欠款,此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以及民法中有关担保合同、居间合同等条款规定。担保人在双方债务发生纠纷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这个中间人追偿。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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