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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盗窃两次获刑 出狱后入户抢劫强奸妇女

时间:2016-10-13 19:30:04>跟律师谈谈<

“80后”男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但出狱后变本加厉,竟然入户抢劫并强奸妇女。近日,富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为1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5年11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经事先预谋,潜入富县沙梁街,用脚将被害人高某的房门踹开进入室内,持刀对高某进行威胁,抢走其床边桌子上的手机和桌子上及包内的现金。在高某欲逃跑,被地上水盆绊倒后,被告人郭某看到高某未穿内衣,便将其抱至床上,用刀威胁,对其进行猥亵并欲强奸。因过于紧张,最终未遂,随后被告人郭某让高某撩起衣服露出下身,用抢来的手机进行拍照,威胁其不准报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郭某将抢来的280元现金挥霍,将抢得的手机送其姐夫使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11.62元。

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窜至富县沙梁街,用刀拨开大门进入院内李某姐妹二人租住的屋门前,将窗户拉开,用手从内侧将房门打开,持刀进入室内,被正在休息的被害人李某姐妹二人看到,因被害人受到惊吓大声喊叫后,被告人郭某将李某姐妹放在床头旁的两部手机抢走,匆忙逃离现场。后将抢来的A、B两款手机分别卖掉,得赃款190元。经鉴定,被抢A款手机价值1788.94元。被抢B款手机因系假冒产品,无法鉴定价值。

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潜入富县沙梁街,假装找人,待被害人刘某把门打开后,被告人郭某进入屋内,见被害人刘某的床上有一部手机,便坐在床边将手机拿走,在被害人转身穿衣之际,被告人郭某掐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欲抢项链,被害人刘某大喊呼救时,被告人郭某威胁说自己有刀,被害人刘某受到恐吓便不再喊叫,被告人郭某未能抢到项链,顺手抢走放在桌上的小挎包夺门而逃。被告人郭某逃至河滨路“全友家私”院内,查看包内无贵重财物后将包丢弃,将所抢的手机藏于家中。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555.6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2010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6356.1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产生强奸被害人的恶念,遂持刀胁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多次持刀入户抢劫多人,并有前科,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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