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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医院的检查单是否合理?对雇工打伤雇主要负责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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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3-12-30 8:47:58

一男雇工,35岁,从1.2米高的梯子上坠伤,右腿先着地。2-3小时内,先后经本地两家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均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检查项目为颅部、胸部、盆骨CT,右大腿X光片。当晚在其中一家医院住院后,第二日晨,医生又开出以下检验单颅部、盆骨、右股骨CT,右膝盖核磁共振。两小时后,雇主来医院询问病人(雇工),病人居然能下床和家属在医院内追打两雇主,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法医鉴定),雇工系主犯。请问贵网律师:医方开出此检查单有哪几方面不合理性?医方对此事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张敏律师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回答你三点:一、雇工打伤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医院的检查如果是依照正常操作流程进行的,没有不合理,因为雇工是从高处摔伤,如果感觉不适,进行全身检查是必要的;三、医院可能的责任有两个:一是检查项目不合理时,可以拒绝承担多余部分;二是如果医院对于打人现在听之任之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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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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