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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索赔如何取证?

时间:2013-8-5 10:25:4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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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某校退休教师赵某与另外39名教师及家属参加长航旅游公司组团的安徽毅县、黔县三日游,长航旅游公司导游向赵老师等游客出具了写明旅游行程安排、门票、住宿、车费、导游费、保险费、餐费等内容的报价单,赵老师等每人向长航旅游公司交纳了275元旅游费后,在该公司导游田某的带领下出游了,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上车后,田某向游客自我介绍系旅游公司导游,并做了唱歌等导游服务活动。客车行驶不久后即爆胎,车胎修复后继续行驶至安徽南陵县境内,与一辆车号为皖P-11139大货车相撞,车内38名教师及家属不同程度受伤。赵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南陵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盆骨骨折,左肋骨第1、8根骨折,头部外伤。而当赵某向旅游公司时,长航旅游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愿承担旅游合同责任。为此,赵老师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当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提供证据,旅游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涉及到责任竞合的问题。什么是责任竟合呢?概括地说,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行为所引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比如本案当中,依据《合同法》,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采取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即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他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共同实现,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肇事方,包括旅游公司、侵权第三人等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对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也可以向所有侵权人要求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人身伤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其时效为一年。
  如果依据与旅游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则由于在买票之后,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只要旅客自身没有故意和过错,则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公司都将对不能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只须证明合同有效存在和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可;而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责任除外)。因此,受害人在侵权责任中比在违约责任中承担着相对多的举证义务。
  所需证据
  本案出现了责任竟合,受害人可以从违约或者侵权两个角度中选择一个来提起诉讼,从不同的角度人手提起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
  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角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最直接地体现为双方之间的合同。
  2.关于损害后果方面的证据。
  当事人有人身损害的,应当按主张的人身损害项目提供证据;当事人有财产的,应当提供的证据。
  3.关于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有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不需要提供证据;有的因果关系可通过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形式提供证明。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诉讼风险。
  从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角度,需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2.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的损失;
  3.对方的侵权行为与自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对方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取证方略
  具体到本案,受害人一方如果选择了违约之诉。结合旅游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的实际,旅游者应当注意搜集和保留以下证据:
  (1)游客首先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参团,同时,在出发前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游客要对合同条款,旅游景点、游览时间、所乘交通工具、餐饮和宾馆标准等细节都要一一核实,而在合同中游客还要与旅行社就违约的赔偿做出约定,以便日后索赔。
  (2)旅行社收费的发票、景点门票,以及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也要保留,尤其对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游客更要索取发票。
  (3)游客要利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当时的情景,这也是打官司有力的证据。
  (4)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则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
  ①有关损害发生的证据材料,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②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如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由鉴定机构出具;
  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因此要注意保留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收费凭证、住院记录、病历等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④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当事人认为需要护理的,可以要求医生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医院认为需要护理的,也可以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护理费凭证是指支付护理费用的证明,由收取护理费的机构出具;
  ⑤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⑥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即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飞机的票证,交通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实际需求,应当与治疗或维权事宜的时间、人数相符;
  ⑦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即医生开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诊断证明;
  ⑧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抚养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可以由结婚证、户口薄上记载的事项来证明,这些资料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的,可以申请居委会、派出所出具证明;
  ⑨受害人伤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如医生开具的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诊断证明;
  ⑩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则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
  (1)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方面的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2)证人证言、照片、录像资料等可以辅助反映侵权行为存在、行为的过错、损害程度等因素的证据,当事人收集的这些证据,应当注意包含时间、地点、来源等基本因素,否则可能无效。
  (3)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
  ①有关损害发生的证据材料;
  ②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
  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
  ④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⑤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
  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人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⑥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
  ⑦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
  ⑧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抚养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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