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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诈骗案件,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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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ml8848
[浙江绍兴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7-9-18 18:47:35

控告人:窦小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运河路13号,身份证号330622197204104418,手机13505857398,系浙江帝杰仕泵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控告人:童峰,男,身份证号340822198306131115,绍兴市柯桥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工作,手机18605850722,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润泽大院10幢1801室。本案角色:骗保计划的策划人、操作人。 被控告人:朱玉英,女,身份证号330602197809130541,绍兴金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绍兴康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绍兴英才塑胶有限公司经理,手机15657509733,住绍兴市越城区萧山街57号42室。本案角色:借款人、共同诈骗人。 被控告人:张明清,男,身份证号340711197403072517,绍兴美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工作,手机15157576600,住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永乐村2组卖盐塘52号。本案角色:共同诈骗人,受童峰的委托作为名义出借人、原告、被上诉人。 控告人窦小钢实名控告童峰、朱玉英、张明清等人的诈骗犯罪事实,并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串通,骗取控告人的保证。 朱玉英累计向童峰借高利贷100多万元,月利息7%。控告人控制的浙江帝杰仕泵业有部分厂房空余,朱玉英提议双方合作办厂,流动资金由朱玉英负责解决,控告人可提供担保。童峰获悉后,以降低利率为诱饵,要求朱玉英共同骗取控告人及公司的保证。童峰、张明清、朱玉英共同并故意在2015年3月15日的《借条》上写明“借款人朱玉英因经营生产需要”,向他们借款350万元,使控告人信以为真,骗取控告人的保证。控告人签字地在上虞东关。 二、网上转账,制造出借350万元的假象。 2015年3月17日,童峰、张明清、朱玉英等人在李华的帮助下,朱玉英将自己的农行卡交给童峰使用,用同一笔资金转四次的办法,分别为90万、99万、95万、66万四个循环,通过段景苗、童峰、李华、朱玉英、王秀兰、吴佳杰、张云灿等人账户,制造出借350万元的假象,实际在朱玉英的卡上未留下一分钱。朱玉英明知卡内借入资金余额为0的情况下,故意出具收到350万元的假收条。 三、雇佣黑社会性质人员逼债,胁迫出具承诺书。 在控告人对资金迟迟未到位提出质询时,童峰、张明清等人竟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柯贵荣(身份证号340711197303242515,手机号15267599699)等3人逼债,24小时给控告人吃跟班,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迫控告人支付利息,出具承诺书。利息支付地和承诺书签字地在上虞东关。 四、利用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其诈骗目的。 童峰以虚假出借人张明清为原告,用虚假的借条、支付凭证、收据、承诺书等为证据,向柯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玉英清偿借款350万元及其利息,要求控告人及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得到了朱玉英的配合,一审、二审采信了上述虚假证据定案,控告人败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已从公司账户扣划30余万元,查封房产及账户等,犯罪目的正在逐步实现。

律师解答
刘江律师
[四川达川地区]

这个需要您提供证据材料,当面审核予以咨询。

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9-21
律师解答
刘江律师
[四川四川省]

这个需要您提供证据材料,当面审核予以咨询。

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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