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老婆余某都是80后,平日里余某在家做微商,主要在朋友圈卖婴儿用品。今年5月,夫妻俩去香港旅游时,为了能趁机赚些外快,余某就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代购药品的信息(每样药品赚取约10元代购费)。信息发出不久,不少客户主动联系,有的还爽快地支付了预付款。
到香港后,两人在“万宁”、“sasa”等连锁店购买了“肚痛健胃整肠丸”、“无比滴”、“太和洞久咳丸”等10种药品,共219瓶。当两人带着“战利品”回来时,却在平阳鳌江动车站被警方查获。
据老师伯事后了解,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周某夫妻俩带回的药品都有标明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及香港药品注册文号,属于港澳台地区药品,但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认定为假药。
近日,温州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周某、徐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两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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