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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两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13-8-9 10:43:25>跟律师谈谈<

    王某(男)与李某(女)2009年3月相识恋爱。 2009年7月,王某、李某共同购买了上海市某路301室房屋,房屋总价人民币72万元,面积85.4平方米。王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42万元,王某与李某贷款30万元。 2009年8月,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与李某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2009年9月王、李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2月,王某起诉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双方确认目前房屋价格为1.43万元/平方米,贷款剩余本金23万元。双方对于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王某认为:该房屋首付出资系由其婚前财产支付的42万元,且贷款婚后全部由自己支付还贷,故认为自己应当拥有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
    李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自己应当占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法院判决:
    1、法院判决王某取得该房屋,剩余贷款全部由王某继续归还;
    2、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42.7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系以两人名义购买的争议房屋。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双方没有任何关于房屋份额比例的书面约定。本案中,考虑到该房屋系婚前购买,原告使用其婚前财产42万元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双方共同贷款30万元。据此,法院认为男方原告的出资明显高于被告女方。依据以上情况,故法院酌定男方原告占有房屋65%的份额,女方被告占有房屋35%的份额。
    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4300元/平方米,故目前房屋总价为122.122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男方王某补偿李某总房价的35%计4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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