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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遇交通事故选择主动流产 索赔精神抚慰金万元

时间:2016-11-5 15:18:32>跟律师谈谈<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怀孕两个多月的严女士受了伤,虽然胎儿没有大碍,但她还是选择了主动流产。严女士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当中受伤,接受治疗时的药物和X光有可能会对胎儿造成影响,这才选择主动流产。严女士将肇事司机孙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与普通案件不同的是,严女士除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还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主动流产,能要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2014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孙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超车时与严女士丈夫潘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潘某及严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孙某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且未降低车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严女士受伤后入院治疗,医院经X光检查诊断:左肩关节脱位、多处软组织挫伤。

严女士被送至医院时因伤情不明且疼痛难忍,所以立即进行了X光检查,并在患处使用了头孢类药品。当时严女士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因担心X光检查及头孢类药物对于胎儿发育有影响,于当月27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

法院认为,孕妇严女士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治疗中使用了必要的放射性检查和抗生素药物,而这些药物对胎儿造成健康风险。此时主动选择人工流产,系基于一般人的基本认知而采取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交通事故与流产有因果关系。

严女士因交通事故的治疗和检查而终止妊娠,使其生育腹中孩子的希望落空。因侵权导致的流产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已达到严重程度,故受害人依法享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告怀孕期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严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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