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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彩礼应该返还

时间:2013-8-9 11:34:14>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原告朱聚滨。被告郭现花。
  原告朱聚滨诉称,与被告郭现花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订婚,给被告买衣物花现金2500元,送彩礼现金9600元,看嫁妆拿现金2600元,迎娶时又给被告现金1000元,买礼品花费15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见面礼1200元。原、被告于2009年正月初十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月份,原告去北京打工后,被告将原告现金及衣物拿走。原告父亲及媒人去被告娘家询问情况,均被拒之门外。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18400元,并赔偿原告办婚事的所有损失。
  被告郭现花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聚滨与被告郭现花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订婚。原告订婚时给被告彩礼钱9000元,解酒钱600元,看嫁妆时给被告2600元,结婚时给被告1000元,被告给原告还礼100元,被告还带走原告被子6条。因被告郭现花携带现金及衣物回娘家,并拒绝与原告复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及衣物。
审理结果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聚滨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被告郭现花彩礼钱9000元,看嫁妆钱2000元,娶亲礼钱900元。婚约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解除婚约而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办婚事的损失,因该部分财产已用于吃喝消费,法院不再审理。因此,被告郭现花返还原告朱聚滨现金119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按地区风俗办理了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是否有效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我国实行婚姻登记主义,因此,有效的婚姻必须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双方并未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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