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的是小名,这三万元的债还能顺利要回来么?郑先生最近被这个问题困扰,茶饭不思,只恨自己当时怎么没多长个心眼。要怎样才能证明他就是那个借钱的人呢?近日,宁波宁海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于某,30余岁,宁海人。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在当地有一些关系不错的朋友,关系近了,称呼自然也亲昵了,大家都直呼其小名“小龙”。久而久之,“小龙”就成了他的专属称谓,反而本名没什么人知道。
郑某是于某在当地的一个朋友,因为同在外地做生意,两人一直相处得不错。
一年前,于某因为急需资金周转,便向郑某借了三万元,还主动出具了借条。郑某想着两人好歹这么多年的朋友,借的数额也不大,这借条也没细看便爽快地答应了。
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于某在其所写借条的“借款人”后面写的是自己的小名“于小龙”,而且也没有写上身份证号或电话号码等能证明他身份的信息。这一切都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但是郑某向于某催了好几次都不见下文,更令人寒心的是于某开始不承认自己借了这笔款项,最后干脆玩起了“消失”。
郑某通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原来,于某几个月前就已经回宁海老家了。在向律师咨询后,他才知道写了小名的借条有可能导致自己的三万元 “打水漂”,这下郑先生可急坏了,走投无路之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子,电话联系上了于某。在电话中,于某一直回避法官的问题,反而打听起了借条上的落款情况。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的情况详细地讲述了相关法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过一番思想拉锯后于某终于松口,承认该笔借款属实,并承诺会履行还款义务。
目前,该案的款项正常履行中。
针对该案例,承办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上签的不是本人真实的名字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一旦出现,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过遇到这事也不用慌张,除了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落款是借款人亲笔书写外,出借人也可以提供其他佐证证明落款处的“小名”确实是借款人常用的,如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朋友邻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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