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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被法院撤销

时间:2013-8-10 15:48:42>跟律师谈谈<

    近期,一则南京为遏制“假离婚”实施离婚“限号”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虽然有关部门最终进行了辟谣,不过,“假离婚”作为一种不正常的时代现象,还是因此而“怒刷存在感”。记者从部分基层法院了解到,在实际执行中,不乏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的案例。那么,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依法维护?
   借钱、离婚、“净身出户”
   2011年,市民兰立言向李月月借款20万元,两人约定了借款期间及利息。在借款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后,兰立言与妻子白阳阳离了婚,兰立言放弃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借款到期后,兰立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月月诉至法院。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兰立言依然没有还钱。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兰立言表示,自己“无力还款”;白阳阳则表示,她与兰立言已经离婚,没有还款义务。随后,李月月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案由,再次将兰立言与白阳阳推上法庭。
   “我没有偿债能力”
   审理中原告李月月诉称,被告兰立言的借款形成于兰立言、白阳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应有偿还义务。两被告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孩子所有,另一套归白阳阳所有,同时,兰立言将40万元以银行转款方式给了孩子,从而使自己丧失了偿债能力。
   被告兰立言则辩称,“我在离婚处理房产时没想那么多,没有想到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我不同意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我借原告的钱等以后有钱时还给原告。”
   对此,被告白阳阳辩称,“兰立言借的钱及借钱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离婚时我不知道兰立言在外借了原告的钱,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40万元并没有交付。”
   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兰立言、白阳阳2011年4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房产一套归孩子,一套归女方,另外男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孩子40万元。而在此之前的2011年3月,被告兰立言向原告李月月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间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兰立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月月诉至历下法院要求兰立言承担还款义务。2012年8月,历下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兰立言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兰立言表示无力还款,白阳阳则表示其与兰立言已经离婚,没有还款义务。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债权人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院日前作出了“撤销被告兰立言与被告白阳阳在2011年4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这份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为何被撤销?此案主审法官、历下法院姚家法庭副庭长温进才告诉记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另外,如果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该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温进才同时介绍,该案所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被告兰立言对自己与白阳阳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兰立言不能提供其他财产被执行的情况下,两被告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了债权人李月月的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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