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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女子频遭上门女婿家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6-11-11 18:06:44>跟律师谈谈<

11月4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向该县博望办事处遭受家暴威胁的刘女士签发了我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4年,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刘某(男),刘某入赘女方家。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影响,自今年7月开始,刘某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刘女士发生矛盾,动辄对她进行殴打、谩骂,与她父母发生争吵、打闹,并扬言要杀其全家,炸毁其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应诉后,向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随后多次带人到女方家中打闹,虽然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出面调解,但刘某依然我行我素。

11月2日,刘某再次到刘女士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刘女士的母亲被刘某打伤入院。刘女士为了避免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于11月4日委托其父亲向当地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接到申请后,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到当地村委会、派出所核实了情况,认为符合签发情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至29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刘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殴打、威胁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法院也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刘某,告诫其违反后果,并通知相关单位协助落实该保护令的实施,避免刘女士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链接: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如果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威胁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安全。同时,该法也明确了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的规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该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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