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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时间:2013-8-12 15:20:20>跟律师谈谈<

   【案情】
   李鹏辉与王小英(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11月生育一子李锐,2012年5月,李鹏辉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李锐由王小英抚养。判决生效后,李鹏辉拒不将李锐交由王小英抚养。王小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王小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子女抚养权实际上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分析】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文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执行人抚养的行为。
   3、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的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执行人就结案了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其认为小孩由自己抚养庚有利于小孩成长,也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综上,笔者认为,王小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但应采取与财产类案件不同的方法巧妙执行,以免激化矛盾,损害被抚养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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