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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引发的后续纠纷

时间:2013-8-12 16:55:25>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离婚当事人,都会自行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有时候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难以具体实现,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近日,奉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谢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女儿出生。双方于2012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其中一项约定,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该套住房,离婚后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归男方,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当日便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谢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将女儿的名字写进房产证,但均遭到拒绝。李先生知道谢女士要把女儿名字加进去的目的是为了到时候要把房子进行实际分割,砌墙将房子真正的分出三分之一。

2013年3月,谢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去确认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并将房屋进行按份登记,将女儿名字加入房产证。

之后,李先生又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该三分之一部分房产的赠予。

李先生提出诉讼想对赠予进行撤销是担心房子被分割,到时候谁都无法真正实现对房子的权益。而谢女士之所以提起诉讼,是觉得既然女儿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就应该享受到利益。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割,一家三口人打了两个官司。李先生赠予给女儿的这个约定能否撤销?这套房子是否真的可以进行砌墙分割?

争议问题: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引发的纠纷很多。承办该案的法官说,这个案件不是第一起。

很多人当事人会要求在房产证中明确自己的产权,但对于该部分产权其实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实现利益。

  如同本案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房子的三分之一产权留给女儿。李先生与谢女士已经离婚,房子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的女儿如果想获取收益直接将该三分之一产权房屋进行出卖或出租,其实很难实现。如诺真的想实现利益,需要将房屋进行砌墙分割,分别作出独立产权证。但对房屋砌墙分割又会涉及房管、城管、规划等部门的问题。假如房屋未进行分割,像李先生与谢女士这样已经离婚的双方也不可能居住在同一套房屋里,那么总有一方就无法实现自己对房子的权益。

【律师解答】

从一案到另一案,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通过法院解决他们的问题。谢女士希望女儿得到该有利益,李先生希望房子完整。最终,法官做了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归李先生所有,同时李先生支付给女儿折价款13万元。

许多离婚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因财产又引发纠纷就实在有点折腾人了。法官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财产时,要进行多方考虑,尤其是对这种不动产的处分,要多想想后期想实现或处分权益时会遇到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的分配,不建议将其进行分割,建议将不动产整体归属一方所有,不动产取得方可以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这样才不致于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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