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描述不清楚,不能做出准确回答,如果你是辅导机构聘请的暑期授课老师,则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如果你是在校学生,利用暑期勤工俭学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依照雇佣关系受一般民事法律调整。如果是前者,你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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