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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觉得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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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紫雨凌夕
[浙江温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7-7 22:19:29

你好 我想问一下 我是暑假工 和一个辅导机构签了一个月的合同,但是最近那个机构因为我贴传单时贴到其他辅导机构的门口了 然后说我能力有问题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可以吗 还有之前在那里因为后期教课也就没在乎前期的招生时的工资他一天40元 还要工作9个小时 有时还要工作10多个小时,现在他要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描述不清楚,不能做出准确回答,如果你是辅导机构聘请的暑期授课老师,则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如果你是在校学生,利用暑期勤工俭学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依照雇佣关系受一般民事法律调整。如果是前者,你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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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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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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