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邱先生与林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女儿果果。果果现在12岁,正在上初中。近两年来,邱先生与林女士关系很冷淡,林女士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原来是邱先生有外遇了。邱先生曾提出与林女士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近一年来,邱先生很少回家居住,也没有尽任何做父亲的义务。林女士以果果的名义起诉到法院,称邱先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离家出走将自己遗弃在家,拒绝抚养照顾,因此要求邱先生每月给付她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由其负担二分之一。
邱先生辩称,其作为果果的父亲,一直在尽抚养义务,果果上学的费用都是他和妻子一起交纳的。近一年来一直很少回家,是因为公司正在做一个项目,工作忙碌,无法回家。现在他和妻子还没有离婚,不能谈及如何付给孩子的生活费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邱先生每月支付给果果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邱先生和林女士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邱先生以工作忙碌为由对果果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应当每月向果果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邱先生认为其与林女士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不能谈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也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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