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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垃圾倾倒至外地第一案在锡宣判

时间:2016-12-3 17:01:11>跟律师谈谈<

2015年11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生活垃圾倾倒至外地系列案件的第一案,经过两次开庭及相关鉴定程序,2016年12月2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徐某某、徐某、崔某某、须某某等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两次开庭查明事实:2013年起,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处置“分类垃圾”为名,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实际处置286.41元/吨)取得生活垃圾的处置经营权。他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将生活垃圾运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况下,仍将生活垃圾交徐某及其船队处置,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5年3月至5月,徐某将生活垃圾交由被告人崔某某卸载并就地填埋,崔某某通过被告人须某某找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边)的卸点,并协助将生活垃圾倾倒,然后用建筑垃圾、土块等进行掩盖。2015年5月至被查获期间,徐某船队实际倾倒在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边)地块共4船生活垃圾(均来自徐某某)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未卸载4船中有2船来自徐某某)。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崔某某非法获利50000余元;被告人须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

此案系上海生活垃圾倾倒至外地的第一案,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广受社会关注。其被告的行为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经有关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及渗滤液检测,固体废物中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中含重金属铬。2015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政府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

庭审中,当公诉人讯问徐某某:“你给徐某的价格,他能否合法处置?”徐某某沉默良久,低声说:“不会合法的。”继而他又辩称:“我们这一行,他怎么卸、找谁卸、卸在哪里,我是不会过问的。”可是,不过问不代表不担责,更不能让徐某某以过失作为理由定性为从犯。同时在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进行组织策划,联系卸点并安排运输船只,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并缴纳环保公益金18万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庭上,徐某无奈地说:“我们的船生意不好做,处置生活垃圾运费高,最后的利润大概是3元每吨。”崔某某则说自己没挣到钱:“水挖机、旱挖机、修码头都花了钱,还给了须某某9000元和1300元的香烟,我自己没有赚钱,全部用掉了。”结合被告人悔过表现,法庭认为徐某可以从轻处罚,两个从犯崔某某及认罪态度最好的须某某可以减轻处罚。

当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5万元,其缴纳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直接纳入无锡市环境公益金专款账户;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款人民币6万元,没收非法运输垃圾的运输船;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款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须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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