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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在白水盗掘古墓葬 两主犯分别获刑十年

时间:2016-12-5 18:27:19>跟律师谈谈<

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以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主犯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表示服判。

2016年4月份左右,贾某某在白水县某地由其经营的冬枣大棚实施浇灌果树过程中,发现地面有塌陷痕迹,贾某某因之前该地出土过秦汉时期的古墓文物,即产生与他人一起盗掘的想法,随后贾某某便联系了从事古玩收藏的李某某,让李某某一并参与实施盗掘,李某某即联系了罪犯程某(已不起诉)、张某某,让一并参与实施盗掘,张某某即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一并参与犯罪活动。

2016年5月1日,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程某、张某五人经事先踩点,由罪犯程某驾车窜至白水县某镇贾某某经营的大棚内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后共挖出一般文物陶罐七件,三级文物汉代三弦钮几何云纹铜镜一件,并商定由李某某负责销赃。在准备销赃过程中,贾某某等人被澄城县公安局在藏匿文物现场人赃并获。

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共同指定该案由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澄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因该案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过程当中盗得珍贵文物,经庭审质证、认证等环节,认真研究讨论后对该案三被告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澄城县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猖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特点,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性质,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当庭认罪、悔罪态度,科学、公正、高效惩处,规范量刑,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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