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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前夫反悔起诉被驳

时间:2013-8-20 11:57:04>跟律师谈谈<

    家住红桥区的一对夫妻在假离婚,并对财产进行约定后,男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处置的内容。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执行。
  男子刘某与妇女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12年2月书写字据一张,内容为:“今因刘某与付某办理假离婚,为刘某办理低保用,特写此字据。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条款。在为刘某办低保期间与办低保以后,双方均不得随意买卖各自所使用的住房,若一方不遵守此字据约定,须赔偿各自所使用住房(按当时房价款计算)价值的百分之六十,给予对方作为违约赔偿款。”后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位于南开区住房一套归男方承租并居住。位于红桥区住房一套归女方承租并居住,无其他财产。”而后,刘某将南开区房屋变卖。付某将红桥区房屋承租人变更至其本人名下。
   日前,刘某以付某使用欺骗方式与其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内容,并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某表示,他患有脑梗塞病症,已将南开区的房屋变卖,用于治病。付某以欺骗手段与其协议离婚,并已将红桥区房产过户到其名下,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付某辩称,离婚是刘某提出的,而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得很清楚,南开区房屋归刘某,红桥区房屋归她使用。现在刘某变卖了南开区房屋,又来分她的房屋,与情理相悖。况且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刘某头脑清醒,表达能力正常,协议内容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骗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款项,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内容执行。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被告欺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主张,原告所举证据无法对抗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依托,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些人为了能够享受买房优惠政策和民政帮扶政策而假离婚。本市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奉劝抱有此念头的人慎重为好。
   律师表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文书。所以该法律文书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我国法律对其效力否定上采取的是“严格主义”。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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