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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代理意见

时间:2013-8-23 9:54:53>跟律师谈谈<

    审判员你好:
    我受当事人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了本案诉讼,庭审后,仔细查看了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记录并作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一、被告出示的购买涉案房产时,其母亲所签署的借条与本案无关。
关于被告赵辉提供的,涉案房产购买时,其母亲向亲戚朋友所借款项的借条,借款人是其母亲,不是被告赵辉,帮该借条与本案无关。因为其母亲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诉争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当事人只有原告赵婕和被告赵辉二人,诉争财产也是他们的婚内共同财产。借条的内容虽然指明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产,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就一定购买了涉案房产,也可能另有他用呢。如果借条的出借人要追索借款,可以起诉赵辉之母亲,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混同在一起。况且,购买该房产时,赵辉与赵婕说是用之前卖房所剩款项,并未提及到任何借钱事项。而且,种种迹象表明,被告出示的借条还有后期伪造的嫌疑,因为普通的借条内容,是没有必要把所借款项的用途也标明清楚的,这洽洽证明借条系为本案诉争房产而后期伪造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二、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做为原告父母为原被告在新疆购买房产的证据。
    录音内容大多与本案无关,其中涉及本案的极小部分内容,也是被告的父亲在为外孙子着想,主观上还是希望原被告能有和好的可能下,顺应着被告进行的谈话,况且谈话内容中,并未明确说明为原被告夫妻二人购买房产,而只是说给原告赵婕购买了一套房产。可事实上,是原告父母用自己的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打算将来送给原被告的。结果现在原被告已经离婚,故该房产还是属于原告父母所有,与本案无关。
    三、该案诉争房产的产权,应该判给原告赵婕所有,由原告给被告赵辉进行现金补偿。
    1、原告赵婕的户口不在北京市,按北京市现在的购房政策,原告赵婕目前五年内不能在京买房,这样不利于对婚生子的成长及教育。而被告赵辉系北京户口,可以在京随时购买房产。离婚协议书范文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原、被告的婚生子,判决由原告赵婕抚养,顾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北京市购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案诉争房产的产权应该归原告赵婕所有,由赵婕给予被告赵辉现金补偿。离婚协议书范文
    恳请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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