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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发现男友与其他人同居 因气愤精神失常

时间:2016-12-26 19:42:39>跟律师谈谈<

    刘女士是许昌县人,与张某系高中同学,保持恋爱关系至大学。刘女士上大二时发现张某与其他女孩儿同居,一时气愤导致精神失常,经药物治疗才恢复正常。此后,两人断了联系。

  时光匆匆,转眼两人已大学毕业一年多。突然有一天,张某打电话至刘女士的单位,主动向刘女士道歉。张某多次打电话,自称刘女士的男朋友,承诺好好照顾刘女士一辈子。在张某的爱情攻势下,刘女士同意与张某重新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11月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

  婚后,刘女士一直待业在家,时间长了便遭到张某的嫌弃,再次精神异常,被父母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作为丈夫,张某只是在刘女士犯病之初拿出2000元,之后便把刘女士扔给岳父、岳母照顾,不管不问。为给女儿治病,刘女士的父母花了9万余元。

  2014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2月,刘女士的父母向派出所报案。同月,张某因具有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虽然张某得到了惩罚,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为帮女儿维权,刘女士的父母多方奔走,但收效甚微。

  获悉法律援助部门可以免费帮人打官司,刘女士的父母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办案期间,我多次与刘女士的父母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他们作出法律解释和风险告知。在我的耐心劝导下,他们逐渐对我产生了信任感。

  此案虽是离婚纠纷,但所涉法律关系已远远超过一般离婚案件,且所需证据多而复杂。一审庭审时,我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及延期开庭的申请,法院依申请依法调取了张某银行交易明细、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了6点辩护意见:1.刘女士同意离婚,但其精神疾病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犯,且患病与原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应承担刘女士住院期间及平时的医疗花费、日常开支费用及父母护理费用。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包括婚后房屋、张某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婚后购买的车辆、银行存款。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某偿还。4.返还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5.因具有遗弃行为,张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6.因刘女士需要继续治疗3年至5年,张某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困难帮助。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令两人离婚,张某返还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并支付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5万余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调解撤诉。

  【办案感言】

  在法律上,精神病患者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是不能协议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精神病患者因诱导而“被离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问题是如何维护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婚内精神失常后,刘女士被丈夫张某遗弃,父母为其治病花费不少。所幸,在我的努力下,刘女士不仅要回了婚前个人财产,而且要回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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