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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虽然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但是其作为合伙企业的一份子,依然在执行企业的事务,因此,其在履行公务的时候受伤的,可以根据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如非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将合伙人的相关保险补缴并向该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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