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魏老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魏老汉和张某均系泾阳县太平镇村民。2016年4月的一天,魏老汉与张某聊天时被挤兑发生口角,魏老汉便对张某心存不满。6月25日,魏老汉拿了装有少半瓶粉末状农药的塑料瓶,随后步行至张某家的猪舍,发现猪舍无人,便将部分农药倒入猪舍食槽,随即逃离现场。当天张某家猪圈内价值14380元的18头猪死亡。后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猪仔肝脏、猪饲料残留物、塑料瓶、灰色粉末与泥土混合物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
2016年6月28日魏老汉家属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魏老汉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18000元 ,张某表示原谅了魏老汉。
法院认为,魏老汉因琐事对他人产生不满,为了泄愤报复,以残害牲畜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8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魏老汉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老汉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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