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邸某某抢劫案—抢劫罪中对暴力的理解

邸某某抢劫案—抢劫罪中对暴力的理解

时间:2013-8-28 17:09:02>跟律师谈谈<

    一、基本情况
    案由:抢劫
    被告人:邸某某,男,1976年7月5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迎春林 业局二委。2002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4月24日,被告人邸某某乘火车由哈尔滨市来津途中,与李某(另案处理)预谋作案。 次曰到津后在本市金街、滨江道等处闲逛至晚10 时许,在南京路国际商场附近见两名女青年张某艳、张某娜搭乘50路公共汽车,被告人邸某某与李某跟随其上车。车至本市鞍山西道中医学院第一 附属医院,张某艳、张某娜下车,二被告人继续尾
    随其至平湖东里楼群内,二人互相示意后,李某夺取张某娜的背包逃逸,被告人邸某某抢夺张某艳背包,张与之搏斗,邸某某遂将被 害人推倒在地,对其殴打并劫取背包后夺路而逃(包内有现金 4950元、价值1765元的TCL8388型手机一部及存折一个),周围群众听到张某艳呼救声,将被告人邸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已 构成抢劫罪。
云法律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邸某某在庭审中辩解其只是想夺包,没有想伤害被害 人。自己实施的推搡行为也是为了顺利取得财物,算不上是对被害 人使用暴力,其行为不是抢劫。
    三、人民法院认定亊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被告人邸某某于2002年4月24日,乘火车由哈尔滨来津,途中与一自称李某的人(现外逃)预谋“抢东西”作案。次日午后二 人到津,便在本市滨江道等处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晚10时许, 二人窜至南京路国际商场附近,看到两名女青年张某艳、张某娜身 挎皮包、胸前挂着手机乘上50路公共汽车,被告人邸某某与李某 随即跟着上车。当车行至本市鞍山西道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车站 时,张某艳、张某娜二人下车,二被告人亦尾随二女青年下车并一 直跟至平湖东里楼群内。二人相互示意分工后,李某将走在前面的 张某娜的背包抢夺后夺路而逃;被告人邸某某欲抢夺走在后面的张 某艳的背包时,张某艳与之争夺并大声呼救,被告人邸某某为抢走 背包,即对张某艳进行殴打,见被害人张某艳仍争抢皮包不放手, 被告人邸某某又将张某艳摔倒在地,将包带拽断后劫取被害人的挎 包(包内有现金4950元、TCL8388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 人民币1765元,及存折一个)仓皇逃跑。张某艳大声呼救,群众 闻讯及时赶到将被告人邸某某扭送归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 全部发还失主。
云法律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艳陈述,证实其遭到被告人的暴力后被抢劫的全部经过。
    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娜、王某某、李某某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实施抢 劫的全部过程。
    物证、书证
    估价鉴定、被抢劫财物发票等书证,分别证实被抢物品的 价值等情况。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及被抢物品照片,分别 证实被告人抢劫的物品及发还被害人物品等情况。
    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遭抢劫时被被告人殴打致伤的 情况。
    四、判案理由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为贪图钱财,使用暴力劫 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及本案具体情节,故予以酌情判处。被告人提出的其在抢包时没有使用暴力,无亊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六、法理解说
    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从实践中考察,区分抢夺罪 与抢劫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两罪的客观区别,即把握行为人取财 时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即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 凭借这种暴力非法获取财物。
    要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上述暴力,首先应当了解抢劫罪 暴力的内涵与外延。“暴力”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使用最多的概念 之一,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 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的暴 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 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 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 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量并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枪劫罪与抢夺罪都可能与“暴力”有关,那 么,两者的区别何在呢?抢劫罪的暴力究竟属于上述那一种暴力? 其暴力的程度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是否需要达到像有些学 者所主张的压制被害人抵抗的程度?
云法律
    在德、日等国,作为抢劫罪的手段的暴力、胁迫一般认为应该 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在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 胁迫达到何种程度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不主张 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抵抗的程度,认为只要行为人有抢劫的意图, 并且为了占有财物而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一般就应以抢劫罪论处。 理由是:有时同样的暴力对不同的被害人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作 用,要确定暴力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难以用具 体的标准掌握认定。但是,近年来,也有人认为,只有足以危害被 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才能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未达此程 度的侵犯人身而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夺罪。笔者认 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枪劫罪的本质特征是:用暴力、胁 迫等手段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夺取其财物,这就要求暴力、胁迫必 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是很轻微的暴力,比如将被害 人绊倒、按倒、乘被害人拿出钱包之际猛击其手臂将钱包打落在 地,拿起钱包逃走,等等,根本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那就不 能视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也就不具有强取的 性质,即不能评价为抢劫。至于如何认定暴力、胁迫行为是否达到 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笔者赞同认定暴力、胁迫行为的程度 应当从暴力、胁迫的性质来作判断,也就是以是否达到足以抑制普 通人反抗的程度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是否预见到 暴力能够抑制对方反抗,即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来认定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云法律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最狭义的暴 力,它与枪夺罪“暴力”的区别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对 他人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抢 夺罪的“暴力”却没有抢劫罪的暴力要求那么严格,它不是直接对 他人人身行使有形力量,也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0 抢夺罪的“暴力”是施加于财物上的,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 而控制在自己手中;而抢劫罪的“暴力”则是施加于他人人身,并 以此作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占有财物的手段。相对于抢劫罪的 “暴力’’而言,抢夺罪“暴力”也许称为强力更为恰当。云法律
    本案中,被告人邸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特征。首先, 被告人邸某某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虽 然被告人邸某某只是预谋抢夺,但其一开始夺取财物,即被被害人 觉察且遭到反抗。在被害人仍然控制着财物的情况下,被告人见夺 取财物的目的不能实现,进而又对被害人采取了殴打、推倒等暴力 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推倒、殴打行为应属于抢劫罪暴力范围之内, 因为这种暴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人身且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侵 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尚未达到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程 度,但这只是抢劫罪的危害程度之别,只需在量刑上加以区别,而 不应将此情况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之外。另外,本案被告人主 观上具有实施暴力行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 目的,即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实现得到财物的目的。面对 被害人张某艳的抗拒,被告人邸某某积极采取暴力措施以追求犯罪 结果的发生,最终使其行为性质由原来的枪夺转化成抢劫。云法律
    因此,从主客观各方面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邸某某的行为均 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应 认定为抢劫罪,而其开始实施的抢夺行为則转化为抢劫行为。
云法律


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邸某某抢劫案—抢劫罪”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