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资部元器件保障中心主任助理期间,利用负责进口元器件的采购等职务便利,帮助西安某公司增加询价机会、加快结款速度并因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8万余元。一审因受贿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后,张某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
但张某上诉称,他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市二中院认为,张某所揭发的犯罪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考虑张某自首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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