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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法院宣判四起危险驾驶案件 嫌疑人被拘役

时间:2017-2-11 18:08:38>跟律师谈谈<

陕西法院网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近日,汉阴法院对2016年发生在本县境内的四起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并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四名犯罪分子均获刑受罚,为广大驾驶员朋友敲响了警钟。

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胡某与朋友孟某在李某家吃饭饮酒,后由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孟某、李某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适遇钟某驾驶小轿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左拐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经对被告人胡某进行呼吁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吁式酒精含量为127.0mg/100ml,当晚即对胡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7.95mg/100ml,属醉酒状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汉阴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6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载乘员吴某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6国道1965KM+820M处(平梁镇加油站附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夏某发生碰撞,致摩托车摔倒,造成吴某、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经对被告人谢某抽取血液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4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汉阴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8月1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陕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城关镇长乐路自东向西行驶,撞上谢某停放于路北出租车停车位上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经对被告人陈某抽血检测,其血液血醇浓度为84.98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8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员黄某、邹某,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316国道1963km+750m),适遇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员王某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赵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5.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谢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咨询寄语】驾驶机动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醉酒驾驶更是高度危险的犯罪行为,既危害社会,也危及个人和家庭,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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