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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只为讨回尊严”网上发帖 认为名誉受损起诉员工被驳回

时间:2013-10-22 15:28:57>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2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吴某某受聘到广西河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0年9月14日,某某公司将吴某某从财务部会计调整为销售部客服文员,吴某某不服岗位调整,在工作移交过程中,某某公司认为吴某某未能及时移交账目材料和搬离财务室,而吴某某则认为受到了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辱骂和私人物品受到检查,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2010年9月14日,吴某某因身孕向某某公司请假,直到2011年4月18日假期到期后,吴某某又以没有人帮带小孩为由,则向某某公司请求再给其批假8个月,如不能批假8个月就先批3个月,或者双方商量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4月19日,某某公司则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2011年5月某某公司将吴某某最后一个月工资结清并予以了给付,但对吴某某索要养老手册、医保卡、生育保险费等社保待遇手续,某某公司却以尚未办理完毕为由未能给其交付,后在吴某某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经调解之下某某公司巳全部给其交付。

  2011年12月1日,某某公司在河池“365网站”论坛民生板块网页上看到了一篇题为:《揭穿河池某某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其帖子是由“只为讨回尊严”的网名发的帖子,帖子的内容为:本人受聘到广西Y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某某国际城)任会计,因身孕被强行调整岗位从事文员,由于工资从每月2000元降至1200元,在本人极不情愿之下,该国际城相关人员为逼我降职降资而将我东西丢满一地,还对我私人物品进行检查,天天逼我在同意书上签字,我为不影响肚子里的宝宝,只好流着伤心的泪水看着她们卑鄙、非人类的作为……。在我请病假的3个月时间里,我只领到每月429元的工资,在我请产假期间每月也只领到1100元的工资;更无人性的是,我产假刚完,该国际城就以欺诈、胁迫手段要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他们又拖着我最后一个月工资不给,同时还拖着养老手册、医疗卡、生育保险金不归还给我……。我只想向他们请问公理何在?

  某某公司对着这一发帖,认为该帖为吴某某所发,该帖故意夸大、编造虚伪事实、诋毁本公司,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于是,于2012年8月13日以吴某某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在河池日报及“河池365网站”上向本公司公开赔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吴某某在答辩中认为,“只为讨回尊严”不是自已的网名,也不是自已发的帖子,《揭穿河池某某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如是他人发帖诬陷本人,均不属于本人的行为,如他人发帖与此事巧合,根据法律规定,媒体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构不成侵权,至于某某公司自称名誉受损是自已对号入座,与本人无关,于是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金城江区法院在审理中,根据“365网站”提供的资料,发《揭穿河池某某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帖子的用户,是以QQ号为459772202的电子邮箱所注册。该院认为,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一般的QQ及电子邮箱的设立均未实行实名制,且不受限制,任何人只要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均可设立,并可通过该虚拟身份在网站注册、登记,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信息等网络活动,“QQ”作为网络工具其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故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认定《揭穿河池某某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帖子是吴某某所发,且该帖的内容只是陈述吴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的情况、事件、经历以及发表自已的评价及不满,其反映的问题其本属实,虽然某些语句存在过激或不当之处,但并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故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该院对某某公司诉请判令吴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不许支持。最后,该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了“驳回某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金城江区法院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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