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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现在两头都得不到保护,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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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南昌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12-23 11:49:33

我和亲戚都是农民不是同一个村集体的,两家关系很好。当时有个协议:就是把我们两个村的房子做”交换”,今后各自处理,互不干涉,并注明永不反悔。两家人全都知道,双方交换了写有各自户主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其它手续。实际“交换”的这10多年间: 1.原先我盖的房屋已被亲戚翻盖,亲戚盖的房屋还是原样; 2.亲戚把户口迁入了我村,我的户口未迁还在村里; 3.亲戚取得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 年初,亲戚去世,其继承人要我返还房屋,即便签了买卖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法律意识的淡薄,现在我是两头都不受保护,请问: 1. 原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也亲戚取得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的老宅基地使用证也没了,倒有个复印件,要是反诉,还有可能吗? 2. 我要是也把户口迁过来或把房子转给本村人,结果会好点?

律师解答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来看,即便合同无效,也有权利要求你的亲戚赔偿你房屋的损失,不是反诉,是另行起诉。你上面所说的措施没有必要进行,即便现在做好也不行。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详询。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作了相关规定,总结而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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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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