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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乘坐网约“顺风车”发生车祸 索赔7万余元

时间:2017-3-3 15:42:26>跟律师谈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方便快捷的网约车现在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出行方式,根据相应政策,其合法地位也已经明确。不过在乘坐网约“顺风车”出行时,万一出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3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乘坐网约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回放】乘坐网约车遭车祸索赔7万余元

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许,小红(化名)通过一网约车平台的“顺风车”业务,乘坐由崔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郑煤集团附近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头部受伤。经交警认定,崔某、陈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小红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红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网约车平台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5632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谁应该赔偿以及承担哪一部分赔偿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争论1:事故车辆驾驶司机、车主该不该赔?

原告代理律师诉称,根据事故认定书,二被告陈某、崔某承担同等责任,邢某是本案车主,是网约车平台上注册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车辆驾驶者崔某表示,车辆登记在爱人邢某名下,是双方共有的车;原告诉求精神损失费等部分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其他费用过高,不同意赔付。事故车辆所有者邢某表示,作为车主不存在过错,并且在第一时间陪同原告去医院,已经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期相关费用要求过高,不应承担。

争论2: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原告代理律师诉称,事故发生在双方车辆投保的保险期内,双方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崔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却表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其公司承保的车辆,该事故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不在理赔范围之内。陈某驾驶车辆投保的太平保险公司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争论3:网约车服务提供平台该不该赔?

原告代理律师诉称,事故发生是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网约车业务,邢某是网约车平台上注册的车主,崔某接受指派,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伤害,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未到庭应诉,在邮寄的答辩状中表示,“顺风车”属于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的民事法律关系,顺风车平台提供媒介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

【说法】网约车管理尚不健全,择日宣判

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官王斌说:“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还不够健全,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年在北京、上海也有同类型的案例,但就案件的判决认定各个法院是不一致的,这是我们首次开庭审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下一步会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积极探讨,公平合理地审理这起案件。”

据了解,虽然郑州市已经出台了《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但在其中对运营车辆的投保保险没有明确要求。法官呼吁,在网约车平台登记进行服务的车主,务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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