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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不拿钱给婆婆治病 丈夫起诉分财产获支持

时间:2013-10-24 8:37:13>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婆婆身患重病,妻子拒不拿钱医治。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请求婚内分割财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文某支付现金10万元用于原告母亲结核病的治疗。

  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被告在一家电信公司就职。婚后2人的工资收入都由被告掌管,家庭所有支出都由被告经手,一直以来双方也还算和睦,没有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但自原告母亲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做检查查出结核病后双方因给母亲治疗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坚持住院长期治疗,被告坚持买些药在家休息即可。文某知道彭某不愿意治疗的原因,因为自双方结婚生育以来,彭某与其母亲因抚养教育婚生子的问题有很大分歧,双方都产生了积怨,因此彭某不想出钱给其母亲治疗。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协商给母亲治病的问题,但被告都予以否决。母亲的治疗不能耽误,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法官判决】
  该院受理此案了解相关情况后,准许了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从被告银行账户上划走了2万元,保证了原告母亲得到及时治疗的资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院中,原告的母亲属于原告具有法定义务扶养的对象,现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作为原告的妻子,被告彭某掌管原、被告双方的共同银行存款,不同意给原告母亲支付治疗费用,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查明,原、被告有银行存款30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因此根据原告的请求,该院开庭调解无果后及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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