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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宣称“没泳池不道德” 老板花700多万被骗

时间:2017-3-9 8:55:11>跟律师谈谈<

站在温州国宾一号南区洋房区的老高,是一脸的茫然。这里有一间顶跃是他买的,可一看到光秃秃的露台,他就想到那不翼而飞的“私家游泳池”。

老高说,做了几十年生意,这是他上过的最大一次当,花七八百万元买的洋房,每月五万元的按揭,这一切可都是冲着中梁当时宣传的“天镜泳池”来的,没想到等来收房之日,泳池不见了。他记得国宾一号当年的宣传语是:“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

昨天,他们为了“消失的泳池”,跟中梁房开对簿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

泳池纠纷

冲着屋顶泳池花700多万元买房

盼来收房之日却“等不到”泳池

2012年年底,老高在电视机里看到中梁的房产宣传广告,说是瓯海南白象有一个新楼盘“国宾一号”,洋房漂亮不说,每户都有私属的泳池。

“家里有私人游泳池,我只在电影里看到过。你想想,带游泳池的房子可都是豪宅,这点很吸引我。”想到儿子快到结婚的年龄,老高特地抽空去国宾一号售楼处“瞄”了一眼。

起初,老高只是想来看看,毕竟温州金融危机刚刚过去,房价一路惨跌,他的选择范围很宽泛。可进了售楼处后,扑面而来的广告“轰炸”,宫廷风格的配乐,以及颇具“杀伤力”的精美样板房。虽然老高见多识广,但还是没能经得住“诱惑”。

他记得当时现场很难热闹,说要买房的人很多,他也是“抢着给儿子买了一套”。

他选的房子是“五跃六”的顶跃,位于国宾一号南区,227平方米,每平方米3.1万元,总价705万元,这比“三跃四”的户型贵了100来万元。宣传资料中还标注:“在天境‘一跃二’、‘三跃四’户型中,泳池配备在地下室,并斥以挑高空间,最高可达6.4米;而‘五跃六’户型不仅将泳池设置在了顶层,同时更是斥以多重防水措施和辅助SPA 空间,让住户享受有天有地的浪漫生活。”

2015 年4月份,等了3年多的老高,带着全家人兴致勃勃地来收房。

一家人跑前跑后,上楼下楼看了个遍,唯独不见泳池。

原来,南区洋房区泳池“顶跃”都没有泳池,当天,这些业主集体拒绝签字收房。

部门调查

房屋设计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泳池

中梁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赔偿、退房、投诉、协商……一番拉锯战后,还剩下10户购房户抱团维权。

业主郑先生说,他当年还是找熟人“提篮子”,花了790万元买到这套东边套的顶跃。以10户计算,仅买房损失的利息钱就有1000多万元。

郑先生和其他购房户上门跟中梁协商过数十次,对方总能拿出补泳池等补救措施,可一年过去了,什么也没有。

事后,郑先生他们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中梁国宾一号的(顶跃)房屋设计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泳池,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梁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为24多万元。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中,“消失的私人泳池”名列榜首。

“这三年来,他们原来一直在耍我们!”老高和郑先生等人找来律师,起诉中梁涉嫌欺诈。

对此,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剑清表示:“广告可能对泳池效果有所夸大,包括业主们的预期也比较高”。但他解释,泳池还是可以建的,但“因为业主们不满意建出来的泳池效果,就是按照实际现场的状况业主们认为不好用。所以所有业主一致同意不要做泳池了,直接经济补偿”。但后来因为双方额度差距较大,部分业主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总共30 户,已经有20 户业主接受了房开的补偿被收了房,剩下仍有几户已经在走司法途径,我们就按法院判决来。”

法庭辩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提到泳池

关键是看虚假广告是否构成欺诈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温州中梁华成置业方的代理律师提出,中梁发布的一些泳池洋房广告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可是这已经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属于行政处罚,而现在打的是民事官司,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他一再强调,在跟业主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里,本身就没有提到“泳池”,还清楚地写明:“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文件、楼书及其他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绿化)所作的表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原有的表述不视为合同要约或组成部分。销售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最终以竣工后的建筑区划内的房屋效果为准。”

此外,他还称,按照《合同法》第55条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即使业主们想撤销合同也早已超出期限。

购房户方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是“基于广告欺诈而撤销合同,所以,关键是要看虚假广告是否构成欺诈”。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为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她说,从《评估报告》及售楼系统的房价对比等证据中可以看出,泳池对“泳池洋房”品质和价格影响特别重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起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她表示,据此,房开方的“免责条款”无效。

至于撤销权期限问题,业主方认为,他们之前一直在跟房开协商,直到2016年9月底,才得知房屋规划设计图中没有游泳池。

提出赔偿

以泳池对房屋价格的影响来计算

10户共计退赔金额将近1亿元

他们的代表律师提出,除了退房外,鉴于被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发生在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前,要求被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额外支付按游泳池对房屋价格影响所计算金额的二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购房户之前跟中梁协商的时候,中梁单方面委托过温州市瓯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评估。以老高的房屋为例,对方出具的评估报告说,老高的房屋按没有游泳池算,在2012年12月24日公开的市场价格应为每平方米30680元。经查询,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该房屋的公开市场挂牌价格(有游泳池)为每平方米33659元,每平方米价差2979元。这样一算,因没有游泳池,老高的洋房“贬值”67万多元,二倍赔偿就是135万多。

他们认为实际价差还远远大于该评估所确定价差,这只是“暂定赔偿金”。

这样算来,10户购房户仅索赔金额就在2000万元左右,加上之前缴纳的购房款,退赔金额总计将近1亿元。

中梁方对这种算法提出质疑,他们表示,用不同的房子计算差价,没有意义。双方还就“商品房这种价值巨大的特殊消费品,属不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存在激烈争议。

本庭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庭后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若调解不成,再出具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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