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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议签订时要注意哪些问题?这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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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3-9-25 12:23:10

家里有个小工厂,有个女工原来一直在这里工作,但是前段时间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抢救过来了,现在她恢复了,还想继续来工作,碍于情面不好回绝。就想跟她签个协议,关于要是她再发心脏病概不负责的意思,请问这个协议应该如何写?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如果之后这名工人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购买了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其家属可以要求工厂赔偿。所以,你有两个选择:一是为职工缴纳社保,若有意外,可以申请工伤;二是不续用该员工,并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有以下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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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相关法律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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