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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拦车救狗治疗费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3-10-29 15:48:46>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10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高速公路拦车救狗治疗费纠纷等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征得当事人意见后,将有关的另外九起案件合并审理。案件当庭宣判,北京一中院维持一审裁判结果,小动物保护协会需给付宠福鑫医院等治疗费共计50余万元。

  2011年4月15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们从京哈高速截获救助了500条狗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关于事件合法合理性的讨论一直没有平息,同时未平息的还有这些狗被救治后产生的治疗费纠纷。

  宠福鑫动物医院回龙观店(以下简称宠福鑫医院)在此事件中救助了数条狗,由于迟迟收不到治疗费,宠福鑫医院将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小动物协会)以及有过捐赠承诺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告上法庭。与宠福鑫医院有相同经历的还有另外3名宠物救治个体经营者,6家宠物医院。

  宠福鑫医院等诉称,2011年4月15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们从京哈高速截获救助了500条狗,事后志愿者将受伤的狗分别送往多家动物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被救助的狗所有权归属于小动物协会,同时,腾讯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对“415”事件中的狗治疗费负责,宠福鑫医院等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治疗费未果。故宠福鑫医院等10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治疗费。

  小动物协会辩称,我协会在500犬只解救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宣传号召的作用,并非宠物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小动物协会对部分犬只的收养建立于腾讯公司的承诺基础上。腾讯公司理应履行承诺,我协会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支付这笔费用,所以不应该承担治疗费。

  腾讯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向特定的主体(小动物协会)捐赠,没有向社会公众发生要约,且关于我公司捐赠承诺的报道没有涉及到任何可供履行的内容,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宠福鑫医院等提供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出我公司提出了包揽性的承诺。我公司提出的捐赠还是要进行,但是希望小动物协会提出具体的方案。


【法官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小动物协会给付宠福鑫医院等治疗费。小动物协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小动物协会坚称除了收养救助保护,小动物协会不具有狗的所有权。“我们是在腾讯公司承诺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这些狗的。” 小动物协会代理人说。被上诉人宠福鑫医院等则认为上诉人小动物协会在官方网站上的声明以及微博上的承诺,让上诉人相信小动物协会将承担治疗费,小动物协会就是“415”事件狗的所有权人。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则称公司的捐助行为仅针对公益组织,不针对社会的特定对象。

  一中院在当庭宣判中围绕小动物协会地位的认定和腾讯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

  关于小动物协会的责任问题,一中院认为小动物协会称其系“415”事件受助犬只所有人的声明,属于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依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小动物协会系“415”事件受助犬只的管理人而不是所有人。小动物协会发出了订立医治“415”事件受助犬只服务合同的要约,宠福鑫医院等接受小动物,应认定系对小动物协会订立服务合同要约的承诺。据此,小动物协会与宠福鑫医院等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宠福鑫医院等履行对犬只进行医治的合同义务中所发生的费用,小动物协会应予支付。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在本案诉争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腾讯公司并未就该服务合同的订立发出要约,宠福鑫医院等承诺的效力不应及于腾讯公司,故腾讯公司不是本案诉争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宠福鑫医院等无权在本案中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动物协会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可针对腾讯公司的赠与是否成立的问题,另行解决。

  综上,一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费的一锤定音并不能让关于本次事件的讨论画上句号。法官在采访中表示,关爱动物、关注生态环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愿景的题中之义,是国家和社会大力提倡的价值理念。法院尊重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理念,也尊重他们为保护动物权益所采取的合法行动。但是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每一个人在表达自己理念、做出自己行为的时候都应该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唯此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唯此才能赢得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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