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靳先生与杨女士原是夫妻,婚后靳先生将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谁料刚添完四个月两人就离婚并分割财产,靳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靳先生在起诉书中称:靳先生与被告杨女士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1月,靳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总价款为96万余元。靳先生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买房首付款,并在后来给靳先生共计13万元用于还房贷,该房的房贷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偿还。婚后,杨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年7月20日,靳先生与杨女士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靳先生无偿赠与杨女士该房屋50%份额,是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的善意赠与行为,现杨女士不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杨女士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从而使靳先生善意赠与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
杨女士辩称: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靳先生与杨女士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产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共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靳先生对于诉争房屋份额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靳先生现以杨女士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4个月即提出离婚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需要说明的是,靳先生的自愿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其维护家庭稳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且靳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的判断标准是以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基础。综上,靳先生主张撤销赠与杨女士房屋50% 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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