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债权债务>六名儿童水库中溺亡 家属向水库管理者索赔285万被驳回

六名儿童水库中溺亡 家属向水库管理者索赔285万被驳回

时间:2013-12-8 10:27:09>跟律师谈谈<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6名原告诉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綦江水务局”)、重庆市綦江区小(一)型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綦江水库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三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85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所涉“8.27”凤凰山水库六儿童溺水死亡事件,曾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并备受关注。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綦江区中峰镇板桥村六名儿童(年龄均在11-14岁间)一起步行到凤凰山水库野炊,当晚未归。2012年8月27日上午,因发生饮水故障,板桥村饮水管理员查看大坝,发现水库大坝上留有6双鞋、锅等物品,却没有孩子现身。报警后,27日打捞起一具尸体。28日,另外五具尸体浮出水面。事故发生时,正值汛期,但由于连续干旱,水库水位较低,水库管理员在2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查验完水库情况后即离开水库。六名儿童均系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打工,平时和祖父母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綦江水务局既不是凤凰山水库的资产所有人,亦非该水库的管理人,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要求綦江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驳回。死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在水库下水等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应该有所预见。同时,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凤凰山水库的主要功能是农田灌溉及农村饮水,而綦江水库管理所是对水库设施的安全及水库的有效运行进行管理的机构,对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凤凰山水库虽属于开放的公益场所,但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的环境来看,并不是侵权责任法上所称的“公共场所”,且该水库本身亦符合设计规范,其管理人员也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綦江水库管理所对受害人的死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六原告家庭的特殊困难,法院决定免收诉讼费。

  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离婚协议书范文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六名儿童水库中溺亡 ”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