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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晚自习吵闹被老师扇耳光 情节轻微赔偿请求被驳回

时间:2013-12-17 11:20:26>跟律师谈谈<

    中学生在课堂吵闹被老师制止而心里不爽,上晚自习时,该生又叫老师的外号引起老师动手扇了学生耳光。该生及法定代理人遂将当事老师、所在学校及教育局告上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及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近日,宜州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3岁的阿花系宜州市某中学的初一学生。4月初的一天,阿花在课堂上和同学讲话影响到其他同学,被上课的韦老师制止。

  4月23日上晚自习时,阿花看见韦老师往教室走。就大声喊韦老师的外号。韦老师听见后非常生气,即用手扇打阿花的脸部。

  当晚阿花到卫生院就诊,花去医药费42.80元。5月30日,学校赔偿了阿花的医药费42.80元。在庭审中,原告方当庭表示放弃对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系师生关系,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讲话,影响他人听课,老师予以点名制止,这是正当行为的。作为学生的阿花,上课讲话,被老师制止时当场回骂老师:“你妈x的”。老师即回应:“这个女的以后出去肯定嫁去非洲。”老师仅仅这句话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在全校师生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老师因气愤而扇原告的耳光,其行为不当,造成原告健康权的侵害。原告的医疗费应当由学校和韦老师共同赔偿,被告已经赔偿原告医药费,无需再赔偿。引起该事件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受到的侵害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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