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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悔婚离家出走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时间:2013-12-26 16:26:24>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双方举行婚礼后不到一年,因家庭矛盾重重,女方悔婚离家出走一直不归,男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部分予以支持。

  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刘某曾给付李某各项彩礼款合计83060元。二人同居期间,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关系逐渐不和。2013年7月11日,李某独自去娘家不归,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款。

  庭审中,李某辩称,刘某给了她彩礼款是事实,但她只收到彩礼款50000元。另外,李某反诉称,她与刘某同居后,由于刘某不务正业并经常对她实施暴力伤害,导致她怀孕的孩子死于腹中,给她造成巨大精神损害,故请求判决刘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李某收受刘某彩礼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李某反诉请求判决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某返还刘某彩礼款50000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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