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21时左右汪某某在夹江县漹城镇邓沟路某按摩院内以100元的价格嫖宿土某,被夹江县公安局黄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审查,汪某、土某以及按摩院老板斯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土某的行为已构成卖淫,斯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土某交代其于2017年5月11日12时许在其租住的夹江县漹城镇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因为缺钱,于是到斯某开的按摩院卖淫。
最终,汪某因嫖娼被夹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土某因卖淫和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斯某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夹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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