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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七年的女友与别人结婚 男子上诉索赔礼金

时间:2014-2-14 9:28:10>跟律师谈谈<

   事情要追溯到8年前,2006年2月,经人介绍, 35岁的黄先生认识了比他小2岁的应小姐,两人一见钟情,爱情的火花迅速点燃。一个月后,两家人便操办了订婚仪式,男方按照农村订婚的习俗向女方送了10080元聘金、8000元的红包以及其他聘礼,还在大酒店订了两桌酒席,就这样算是缔结了婚约。

   但是,订婚后,事情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应小姐总觉得这10080元太少了,便跟媒人说,希望男方过两个月后再送些聘金来,订婚酒可以再摆一次,三五万元差不多。

   黄先生也承认一万元聘金确实少了些,他对应小姐说,那一万块钱就当是给准岳父岳母买些衣服,补贴家用。但要再办一次订婚宴,他感觉有些为难,因为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自己也只是企业普通职员,经济条件不宽裕。

   七年后女方结婚了,新郎不是我

   两个月很快过去了,端午节时,黄先生到应小姐家,应小姐又提起了聘金的事,见黄先生一再推脱,有些不满。

   此后,两人没去婚姻登记,也没生活在一起。又过了一个月,黄先生也感到两人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上存在巨大差距,于是向应小姐提出分手,要求返还聘金。

   2013年12月17日,黄到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应小姐返还当初给她的10080元彩礼钱、酒席钱5000元和红包8000元。在法庭上,应小姐称,订婚后黄先生一直没去过她家,是他不愿意结婚了。至于聘金,应小姐说已经还过了,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话虽这样说,但应小姐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最终,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应小姐返还黄先生各项彩礼共计9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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