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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工商户,我在武汉以50元/件所购进的“迷你树”牌女童背心裙共4件,以99元/件的价格销售。2014年7月25日,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HG2040721149号检验报告,检验的一共17项,其中一项纤维含量/羊毛含量,单位%,技术要求30.0+-5.0,检验结果3.3,单项判定不合格。此项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现在要出罚金5000元,此次处罚是不是过于严重,罚金多少才是正常标准 我也是受害者,我们进货是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也没有检测条件并不知道此商品质量不达标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是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处罚过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至于你系从他方获得该商品的,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二)对产地作虚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产地、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三)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商品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的;(四)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五)采取胁迫、欺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市场交易行为的;(六)行业组织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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