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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母亲不愿抚养孩子

时间:2017-6-2 9:43:05>跟律师谈谈<

妈妈不肯养孩子,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把孩子留在医院不肯带回,还不付医疗费,法官表示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护、教育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6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呼吁以司法助推爱护幼小传统美德,强化家庭、学校正确实施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关注、主动保护的良好氛围。据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统计,2016年全市少家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1049件,其中新收涉少刑事案件163件,新收涉少民事案件882件,新收涉少行政案件4件。

南京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李小某2004年11月出生,是被申请人宋某与前夫李某的婚生子。2006年5月,法院判决宋某与李某离婚,李小某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7月,李某与赵某再婚。2014年,李某因病去世。继母赵某便以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归宋某。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小某由宋某抚养。

然而,宋某一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李小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此后,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认为宋某作为亲生母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是事实上的遗弃行为,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在得知李小某处于监护缺失的困境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对李小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学业辅导,为其寻找寄养家庭,给予经济补助,使李小某获得比较稳定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玄武区民政局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宋某对儿子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宋某依然表示拒不抚养孩子,同意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意指定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为监护人。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李小某的一些近亲属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李小某监护人。最终,法院指定玄武区民政局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给孩子治完病却不愿把孩子带回家

2016年8月3日,张某与吴某之女张小某在某医院出生。张小某出生后第二天出现皮肤黄染,并于8月7日转入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后经检查,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呼吸暂停;新生儿感染;新生儿抽搐;卵圆孔未闭;先天性畸形。

经医院积极治疗,张小某已明显好转,符合出院条件,治疗期间张小某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然而医院与张某、吴某多次沟通要求将张小某接出院但被拒绝,后报警处理未果。2016年10月,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夫妇向医院支付拖欠的医疗费6万余元,并将张小某接出医院。

南京市鼓楼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医院诉请,之后张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应当安排照料好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其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护、教育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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