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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女子买特价商品出问题 商家拒绝退款引争议

时间:2017-6-8 14:27:28>跟律师谈谈<

昨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北大街一家专卖店购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质量问题,商家却因为是特价商品不愿意退货。商品是否真的因为“特价”的原因,一经售出商家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合法,商家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6月4日上午,张女士在北大街一家专卖店内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原价499,销售人员表示,店内做促销,该连衣裙打完折后只需199元,张女士欣喜地买了该衣服,但晚上回家洗衣服时,发现衣服接口处脱线,裙摆处有3厘米左右的开线。

6月5日上午,张女士拿着洗过的衣服再次来到该店,销售人员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特价商品概不退货,我理解,可是,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不退货就不合理了。”在张女士的再三要求下,该销售人员表示需要将衣服送去检验再进行处理,随后店长出面,承认连衣裙出现问题,可以进行修补,也可以进行更换,但无法全款退货。

多次沟通无效后,张女士表示不得已只好去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对方才勉强答应退款。

随后,记者走访我市多家私营服装店发现,无论是专卖店还是普通小店,均有特价或者打折的衣服、鞋子在售,这些商家大都表示,特价、打折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百分之百放心。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打折、特价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市消协秘书长陈文超说。

陈文超表示,售卖特价商品是商家降价让利的促销行为,特价商品本身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只有处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换,售卖此类产品,商家需在产品上标明是“处理品”“次品”等,商家在销售时必须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一旦购买不退不换,若消费者决定购买,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事后再来要求退换,那么商家可以拒绝。但打折商品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商家应该承担“三包”责任,不退换的行为不合法。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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