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一场,即使中途分手,也当好聚好散。然而,东兴区一男子却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对妻子大打出手,致妻子身受重伤。2017年4月19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理判决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骆某(东兴区永兴镇人)因与妻子何某某相约商量离婚事宜,当晚,何某某带孩子和被告人骆某在东兴区平安路某宾馆房间住宿。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骆某与何某某发生口头争执,骆某用玻璃茶杯等将被害人何某某头部打伤,并用携带的刀刺伤何某某颈部,还将何某某全身多处划伤。后被告人将被害人何某某钱包内的钱拿走,带着孩子打车离开现场回到永兴镇老家。
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鉴定,何某某颈部损伤属重伤一级。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骆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4月5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兴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骆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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