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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小区碾压女童 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14-4-11 8:51:21>跟律师谈谈<

 今年317日上午10时许,男子张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郑州市中原区湖光新苑小区8号楼东侧道路上,从摔倒在此处的一个小女孩身上碾轧过去,小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郑州中原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汽车在小区轧死人,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张某今年40岁,在线律师有一儿一女。据张某供述,今年317日早上,他开着一辆越野车,带着妻子到湖光新苑小区的新房办事。上午10时许,他和妻子准备出门,在小区内倒车时,在线律师看见车右前方有个老太太挥手示意让他停车。

    停车后,在线律师他和妻子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下轧着一个小女孩。据女孩的奶奶介绍: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带着210个月大的孙女,外出买菜回家,她拿着菜,孙女走在她身边。当走到小区8号楼东侧南北路时,孙女意外被绊倒,趴在地上。她把菜放在路边,转身扶孙女时,突然看见一辆越野车朝孙女方向开了过去。她赶紧拍那辆车的副驾驶室玻璃,车却瞬间从孙女后背上轧了过去。在线律师尽管很多人在喊轧着人了,但那辆车又向后倒了一下,轧住孙女的头后,车才停住。等120无果后,张某将小女孩送到医院后投案自首,小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定司机过失致人死亡

    案发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线律师办案人员费了一番脑筋。

    一种观点认为:在线律师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不治,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线律师案发地是封闭居民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因事故发生地属于一个封闭小区,交警部门认为,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此案后以刑事案件,移交到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处理。昨天上午,中原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公诉部门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依法逮捕。

   公诉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小区里因疏忽大意,驾车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张某过失将女童轧死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部门最终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批准逮捕。

    小区内轧死人为何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汽车在小区轧死人,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在线律师分析: 在线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在线律师如果驾驶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的领域之内,即使驾驶行为有不当之处并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在线律师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居民小区属于封闭小区,平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在线律师道路属于小区内自建路,由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因此,小区内的道路也就不属于供社会公众包括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司机张某驾车在小区内道路上行驶时,因过失将女童轧死,其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所以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责任。

   另外,目前有种说法,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对比较重一些,这是人们的误读。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并不能单纯直观判断二者量刑的轻重,而是要根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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