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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百度歌词侵权

时间:2014-4-15 14:21:50>跟律师谈谈<

  

原告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乔羽等歌词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享有《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的著作权。其认为被告百度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协会的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长期提供上述50首歌词的网上浏览和传播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音著协起诉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在百度网使用涉案歌词作品,在媒体上公开致歉,赔偿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5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针对特定歌词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所有歌词均来自第三方网站服务器,通过百度快照等方式提供,上述方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服务,直接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侵犯了歌词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通过其服务器存储的快照等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在线律师本案中经过公证证实,百度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涉案50首歌词的全部内容,歌词直接存储于百度公司服务器,且只有部分歌词有来源网站的信息。百度公司虽然表示其存储方式为网页快照等缓存形式,但其提供的所谓快照内容明显经过选择,仅凸显歌词内容,对第三方网站中的其他内容有所删减。 而且,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虽然百度网提供了部分来源网站的网络地址,且上述内容最初可能确实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由于快照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行选择点击来源网站的网址以获得歌词,即无论其是否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用户均可直接从百度网站页面获取全部歌词信息。

    免费法律咨询百度网的上述操作方式实际起到了替代来源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百度公司所称的搜索失去其提供信息索引和来源的基本特征,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因此,百度公司以其所称搜索和快照的方式通过网络提供全部歌词内容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搜索引擎服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侵犯了歌词作者对50首涉案歌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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