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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员工高息非法吸收存款近3000万元 一审获刑6年

时间:2017-6-30 18:49:51>跟律师谈谈<

6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昝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昝金英利用其工作便利,许以高额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参与其中,共向2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2940余万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昝金英,原徐州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昝金英得知徐某2、徐某1(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的徐州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经营煤炭、石油等业务需要资金,其利用自己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公场所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介绍以君安公司为名的投资理财,许以5%-26%的年息,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420余万元。

判决书同时显示,被告人昝金英还利用其工作便利,许以按年息15%-30%的提成,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员李某、马某(又名曹某,下同)、马某2、孙某、关某、冯某、王某1等人对外宣传介绍,上述业务员亦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公场所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介绍以君安公司为名的投资理财,并自行确定5%-2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90余万元。被告人昝金英将自己吸收的资金和业务员吸收的资金交给徐某2、徐某1等人使用,并按年息30%-45%计算获得提成,共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损失计人民币29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昝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昝金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昝金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昝金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昝金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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