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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夫妻假离婚不料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泣不成声

时间:2017-7-2 19:53:37>跟律师谈谈<

为买房假离婚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丧失继承权

李翔与王允夫妇在宁波经商多年。

眼看房产市场一年比一年火热,身边的朋友依靠投资房市赚了不少,李翔和王允也决定加入投资房市的队伍。

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交了定金。

没想到,宁波市今年4月份,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李翔和王允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购买上述房屋。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夫妻二人决定策划一场假离婚。

两人约定,原有的住房归妻子王允所有,这样,李翔名下就没了限购区划内的房产,从而获得了购房资格。等买了房,两人再复婚。

因为夫妻感情向来和睦,双方为规避政策都没有考虑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就匆匆签了《离婚协议书》。

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的积蓄买下了之前看中的房产,并登记在李翔的名下。

按计划,房子既已如愿到手,接下来就是复婚了。

谁能想到,王允没有等来复婚,却等来了一个噩耗——李翔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王允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然而,打击远不止这些……

这天,王允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声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儿子共同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王允,她已经丧失了对李翔遗产的继承权。

王允当场泣不成声,对当初的“假离婚”更是后悔不已。

在这场“假离婚”中,王允人财两空……

公证处提醒:

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不存在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之说。

李翔离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属于李翔的个人财产,应由李翔的父母、子女继承。

王允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为二胎假离婚

妻子假戏真做,男方赔了夫人又折房

聂飞和雨燕的案例同样发生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前不久,公证处做起一起特殊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正是聂飞和雨燕。

令人意外的是,两人原本是夫妻关系。

雨燕声称自己向聂飞借了150万,用自己鄞州的房子做抵押,想做公证。

对于这样的说法,一旁的聂飞却是有苦难言。

原来,当年两人为了政策外生育,在朋友的指导下,精心策划了一场“假离婚”。

聂飞和雨燕原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却心心念念想再生一个孩子。

2009年,雨燕怀上二胎,却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于是,聂飞和雨燕离婚,让雨燕和自己同事假结婚,生完孩子后和这名同事离婚,再和自己复婚。

事情进行得很顺利,两人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财产各半,女儿抚养权归雨燕。

2010年,雨燕生下二胎,顺利拿到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和聂飞的同事离婚,这段婚姻仅持续3个月。

按照最初的约定,接下来两人就该办复婚手续了。

可雨燕还在做月子,复婚手续暂且搁置。

在此期间,聂飞考虑到雨燕为家里添了人口,为了方便居住,同时补偿雨燕,便拿了老房子220万元的拆迁款和积蓄,买了套价值280万元的房子,登记在雨燕名下。

“那时候没觉得自己离婚了,房子就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不过让聂飞没想到的是,房产证办下来了,孩子一天天长大,雨燕却一再拒绝复婚的请求。

“我这是人财两空啊,买的房在她名下,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归她。现在,钱没了,房子没了,妻子没了,孩子也没了。”

说到这里,聂飞不禁为当初的荒唐决定感到后悔。

复婚无望,感情破裂。聂飞想把房要回来。

经过反复沟通。聂飞提出:“我们去做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280万元的房款,130万元我送给你和孩子,另外150万元算我借给你的,你把这套房子抵押给我。”

雨燕同意了。

于是,两人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经调解发现两人复合无望,基于当事人利益止损、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考虑,协商确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帮助二人固定下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开方式。

财产问题得以解决之后,雨燕恢复平静,答应今后会配合聂飞探望孩子,不再设卡阻碍。

公证处提醒:

法律是一杆天平,它权衡社会综合权益同时又约束人性。

当你费尽心思钻法律空子的时候,必然导致天平的倾斜,将自身暴露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法律的约束何尝不是一种保障,切勿贪心,最终自食苦果。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

男方损失近100万元

陈先生与郝女士假离婚,是为了让孩子“读名校”。

让孩子上名校几乎是所有家长的期望,陈先生和郝女士也不例外。

几年前,陈先生与郝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稳定,并且很快有了孩子。

眼看着孩子渐渐长大,陈先生夫妻俩也越来越焦虑,“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可是我们家所处的学区没有我们理想的学校。”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听说了这个政策后,陈先生夫妇考虑到陈先生父亲家地处“名校”学区。

于是,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陈先生,房子归郝女士,迎合了政策。

原以为一切都在策划中。孩子就读名校,陈先生和郝女士顺利复了婚。

多年后,郝女士病故。

当陈先生处理妻子的身后事时,才明白自己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继承妻子的遗产,陈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陈先生对这套当时离婚时划分给郝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郝女士的父母与孩子。

这让陈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第一次结婚后一起出钱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我们又复婚了,这套房子有我的一半!”

可是,公证处却告知陈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

陈先生与郝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该套房屋给予郝女士,即使复婚,该套房屋仍属于郝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陈先生的份额从八分之五变为四分之一。

“这房子现在起码250万,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啊!”听到公证处的答复,陈先生悔不当初。

公证处提醒:

类似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其实,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陈先生与郝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当事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在这件事情上需要尊重婚姻的神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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