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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4-5-5 15:53:30>跟律师谈谈<

   上月,四川省高院以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计一百余人到省法院旁听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庭审。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12年7月,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刘卫兵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大量疑似假五粮液酒。之后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该酒进行鉴定,证明均系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酒。一审判决认为,刘卫兵销售假酒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判决刘卫兵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刘卫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经授权取得商标权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刘卫兵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其行为侵犯了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粮液”商标曾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以及刘卫兵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方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10万元合理。


   综上,刘卫兵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省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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