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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先后抚养两子 数年后鉴定均非亲生

时间:2017-7-10 11:12:57>跟律师谈谈<

孩子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一般会认为是双方的婚生孩子。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并确定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孩子不是自己所生时,必定会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今天我们遇到了一位特殊的爆料人:张先生。我们了解到家住通州区金乐镇的张先生与曹女士通过媒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在2010年正月里第一个可爱的生命出世,来到了这个家庭。为家庭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张先生常年在外务工,工资基本全部交于家里,婚后财产基本由曹女士保管!在2014年1月份前后曹女士再次怀孕,但一直至8月底张先生才得知老婆已有身孕7个多月!老婆催其回家办理准生证等手续!一家人忙碌的等待着第二个宝贝的到来!继续着平淡的生活。在2016年10月份张先生收到法院传单,妻子曹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使男方和家属产生了怀疑,张先生感觉不对劲,感觉小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随后便偷偷带小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就在张先生等在鉴定结果的途中,曹女士也向法院撤销诉讼!但鉴定结果显示,张先生小儿子并非有血缘关系!鉴定结果后的第二天后张先生回到家进行商谈,曹女士承认孩子非张先生本人的!2017年5月曹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诉讼!就在开庭后的几天,张先生再次带大儿子去鉴定中心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大出意料,张先生养育了近10年的大儿子也竟然不是亲生的!导致男女双方矛盾再次激发,张先生情绪失控!在离婚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曹女士表示: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向其告知工资情况等!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该怎么办?其多年来在精神上以及物质上的付出又是否能得到补偿?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类似案例: 辛苦养了15年儿子 鉴定才知道非亲生!广州市民周某与刘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刘某于2001年3月生下儿子小周。2016年4月,周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诉讼离婚。期间,周某怀疑儿子小周不是自己所生,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支持刘某是小周的生物学母亲,不支持周某是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某表示,多年来为养育小周他花费巨大的心血,刘某的行为对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目前,周某年事已高,无法再生育。为此,周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其因抚养小周造成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27万元。法院认为,小周虽在刘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并非周某亲生。多年来,刘某一直隐瞒事实,严重伤害了周某,也给周某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故酌定判决刘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本市人均生活水平及我国多年经济发展情况等,认为周某的计算方法合理。鉴于小周的生活支出是由周某、刘某共同承担的,故判决刘某向周某返还抚养费13.5万元。

数说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2.抚养费计算方式:(周某抚养了小周15年,按每年18000元计算支付)18000元/年×15年÷2人=13.5万元法官说法:夫妻间有忠实义务 女方存在主观过错法官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之间负有忠诚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一直隐瞒小周并非周某亲生儿子的事实,侵害了周某的知情权及生育权,存在主观过错,给周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向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小周并非周某的亲生儿子,因此周某没有抚养小周的法定义务。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周多年,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其要求刘某返还多年的抚养费合理。鉴于周某抚养小周长达15年时间,期间经济发展迅速,物价及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除了考虑本市目前人均生活水平外,还要考虑多年经济发展情况。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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